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3月19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9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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