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86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羿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羿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8行「雪肌粹保養品1件、JAZZ偏斜式木質耳機麥克風1組、RASTO真無線藍牙5.0耳機1組、TOSHIBA真無線觸控耳機1組、TOSHIBA重低音耳道式耳機1組等共5件商品」補充為「雪肌粹保養品1件(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99元)、JAZZ偏斜式木質耳機麥克風1組(價值約349元)、RASTO真無線藍牙5.0耳機1組(價值約990元)、TOSHIBA真無線觸控耳機1組(價值約990元)、TOSHIBA重低音耳道式耳機1組(價值約490元)等共5件商品(價值共計約3,018元)」;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羿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又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未珍惜更生之機,復因多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竊習難改,素行非佳,姑念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其所竊得之財物均已返還於被害人 鄧蓓琳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堪認其犯行所生損害已獲填補;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無業、貧寒之家庭生活狀況,以及其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所竊得之雪肌粹保養品1件、JAZZ偏斜式木質耳機麥克風1組、RASTO真無線藍牙5.0耳機1組、TOSHIBA真無線觸控耳機1組、TOSHIBA重低音耳道式耳機1組等物,雖屬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然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100號

  被   告 陳羿卉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羿卉搭乘 張軒瑋 (涉犯竊盜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昌門市」,陳羿卉下車後獨自進入上開超商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8日8時58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鄧蓓琳所有之雪肌粹保養品1件、JAZZ偏斜式木質耳機麥克風1組、RASTO真無線藍牙5.0耳機1組、TOSHIBA真無線觸控耳機1組、TOSHIBA重低音耳道式耳機1組等共5件商品,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去。嗣上開超商店長鄧蓓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羿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鄧蓓琳於警詢中、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軒瑋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暨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3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被告竊盜所得之雪肌粹保養品1件、JAZZ偏斜式木質耳機麥克風1組、RASTO真無線藍牙5.0耳機1組、TOSHIBA真無線觸控耳機1組、TOSHIBA重低音耳道式耳機1組,業已實際發還與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檢察官謝欣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蔡沅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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