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79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麗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83號),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26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 吳忠恭 (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為夫妻,吳忠恭前曾積欠甲○○(涉犯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債務未還,雙方曾因而發生爭執。乙○○於民國111年8月12日1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吳忠恭在臺南市○○區○○○路00號路旁停等,適甲○○行經上址發現吳忠恭,遂上前要求吳忠恭下車談論債務事宜,經吳忠恭拒絕後,甲○○復繞行至車輛駕駛座旁與乙○○談話,雙方進而發生口角,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接續犯意,先自車窗徒手扯抓甲○○之頭髮及身體,復用力拉扯甲○○穿著之衣服,致衣服之領口部位及配戴之項鍊持續摩擦其脖子,甲○○因而受有右臉、頸部、雙側上臂、左前臂、右手腕、右手、右膝、左足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經吳忠恭及吳忠恭之友人 許耀武 上前勸架,方將雙方分開。嗣經甲○○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卷第21至25頁,偵2卷第35至37頁,本院訴字卷第42頁)。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警卷第3至7頁、第9至13頁,偵1卷第5頁,偵2卷第35至37頁)。

 ㈢吳忠恭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警卷第15至19頁,偵2卷第35至37頁)。

 ㈣許耀武於警詢時之陳述(警卷第27至31頁)。

 ㈤告訴人之傷勢照片及衣服破損照片共6張(警卷第33至37頁)。

 ㈥告訴人之郭綜合醫院111年8月12日、111年8月13日診斷證明書2份(警卷第39至41頁)。

 ㈦台南市郭綜合醫院111年9月22日郭綜事字第1110000472號函暨甲○○111年8月12日及111年8月13日就診之病歷資料影本暨傷勢照片(偵2卷第43至59頁)。

 ㈧警員111年9月22日職務報告1紙(偵2卷第69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於緊密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先自車窗徒手扯抓告訴人之頭髮及身體,復用力拉扯其穿著之衣服,致衣服之領口部位及及配戴之項鍊持續摩擦告訴人之脖子,終使告訴人受有上開所示傷害等數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又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以一傷害罪論。爰審酌被告因其配偶吳忠恭與告訴人間之債務問題,遭告訴人攔車而發生口角爭執,卻未思理性溝通、處理,雙方進而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徒手以上開方式扯抓告訴人之頭髮及身體、衣服,致使告訴人成傷,所為並無可取。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其所受損害等節,有111年9月23日損害賠償和解書1份(本院訴字卷第67至69頁),犯後態度尚佳,顯見其非無悔意。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育有2名孩子、1名尚未成年,目前自己經營小生意,需要扶養公婆、小孩,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與告訴人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有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典章,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予賠償,堪信被告確有積極彌補損害之誠意,應有悔悟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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