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武祥被告林武忠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武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武祥因被告林武忠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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