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盜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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