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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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丙○○程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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