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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