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