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恒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胡昌宏 代理人 陳昕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詠勝機電工│合作金庫林口分行│108年1月31日│199,500元│XV0000000│││程有限公司│││││││ 陳和男 ││││││├─────┼────────┼───────┼──────┼─────┼───┤│詠勝機電工│合作金庫林口分行│108年2月28日│168,000元│XV0000000│││程有限公司│││││││陳和男││││││├─────┼────────┼───────┼──────┼─────┼───┤│詠勝機電工│合作金庫林口分行│108年3月31日│262,500元│XV0000000│││程有限公司│││││││陳和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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