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詩鈿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告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華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建物內之相關設備與設施;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自民國107年5月18日起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起訴狀之記載,系爭契約約定履行期間為107年2月8日至111年2月7日(48個月),然於107年5月18日提前終止,尚餘44又3分之2個月未依約履行,是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建物可得利益,應為31,721,597元【計算式:34,088,880元×(44+2/3)÷48=31,721,597,小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第二項請求與第一項請求之標的雖異,然自經濟目的觀之,其與第一項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是本件第一、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以第一項聲明之價額核定之,至其第三項請求為第一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入計算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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