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5號卷宗、108年4月8日公告之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詠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民國108年1月20日│貳佰零捌萬貳仟伍│KA0000000│聯致科技股份│││ 司孫士杭 │││佰貳拾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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