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聲請人 林文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許卓玉嬌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許卓玉嬌於民國105年4月16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卓玉嬌於民國105年4月16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女兒 陳林英 妹、 梁林桂蘭 向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157號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繼承人 許卓好 妹並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而聲請人林文華為被繼承人之兒子,被繼承人於50年10月10日將聲請人林文華出養予養父母 林新來 、林楊春,迄今仍未終止收養關係,據此,聲請人林文華與養父母間收養法律關係存續中,對於本家生母即被繼承人許卓玉嬌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並非法定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其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此,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