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聲請人 傅詩雅
傅士睿 前列聲請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傅得雄 兼聲請人 郭子菁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傅新增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傅新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兒媳,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傅新增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死亡,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兒子傅得雄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其配偶 彭玉妹 及兒子 傅得倫 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77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 傅得勝 、其女 傅丸珍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輩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傅新增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傅詩雅、傅士睿既為被繼承人傅新增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聲請人郭子菁非係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均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傅新增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3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請人等3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