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星瑜
林旻璇 被告 黃欽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竹交簡字第7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榮賓法官林哲瑜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