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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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右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以法九十四法矯字第0九四00一0一五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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