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2月7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