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查原告乙○○之住所在台中市○區○○○路○○○號2樓之3,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589條規定,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