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蔡家宏 被告 施彥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