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201號聲請人欣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聲請人 楊美容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相對人 蔡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具狀表示聲請人已另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報酬,本件所定110年2月23日調解期日其不會到場接受調解。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實質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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