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界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界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界元因犯詐欺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2月│106年5月│本院108年│108年9月│同左│108年10月││││,如易科罰金│1日│度簡字第│9日││15日││││,以新臺幣壹││118號│││││││仟元折算壹日│││││││││。││││││├─┼───┼──────┼────┼─────┼────┼─────┼─────┤│2│詐欺│有期徒刑2月│106年6月│本院108年│108年9月│同左│108年10月││││,如易科罰金│29日│度簡字第│9日││15日││││,以新臺幣壹││182號│││││││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