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張長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徐祿仁 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祿仁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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