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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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榮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後淨重合計為肆點肆貳陸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吸食器參組、藥鏟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梁榮興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11日10時5分許、105年6月29日10時39分許,在被告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住處,搜索查扣之白色結晶合計5包(驗後淨重分別為2.64公克、0.79公克、0.203公克、0.328公克、0.465公克,合計4.42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查扣之毒品吸食器3組、藥鏟2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份附卷可佐,其上既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析離不易,整體即與毒品無異。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
5包、毒品吸食器3組、藥鏟2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