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馮鈺琪 兼法定代理人 戴秀泉 上列原告馮鈺琪等與被告 戴加治戴秀蘭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等主張被繼承人 戴志軍 之遺產存款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49,661元(見本院卷第74頁原告所提附表9),而原告馮鈺琪、戴秀泉主張應分配取得3,484,571元(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337,419元(含墊付喪葬等費用),則原告等所受利益為3,821,990元(計算式:3,484,571+337,419=3,821,990),核算原告等變更後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917元,扣除先前二次繳納裁判費合計38,026元(計算式:2,540+35,486=38,026),尚應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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