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 楊思文 相對人 周鴻桂 即債務人相對人 黃俊維 即信託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俊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黃俊維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鴻桂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5日及100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2,500,000元,約定分別於100年11月22日及100年4月25日清償,並約並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每日壹角,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期為100年4月20日,經登記在案。期間雙方協議同意均展期至101年4月22日為到期日,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亦均置若罔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正本二件為證。
三、相對人周鴻桂經通知,具狀陳述略以:經多次協議,本案相對人與聲請人雙方同意,債權債務追加抵押權延至102年3月23日以為清償,並於101年9月26日至新湖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在案,為此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聲請人則以雙方協議增加抵押權設定3,000,000元屬實,但現處於第三順位狀態,第二順位抵押權為30,000,000元,依約定有待調整3,000,000元至第二順位,未完成調整前,本件仍屬已逾期違約,應依約定執行裁定等語抗辯。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周鴻桂雖主張雙方協議清償期延至102年3月23日云云,惟其提出之證明為雙方追加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非本件抵押權設定文件。且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雖主張本件抵押權因追加設定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尚未屆至,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等語,惟經聲請人抗辯雙方協議應將追加之抵押權設定調整為第二順位,在條件未完成前,本件抵押權仍屬逾期違約。故縱認相對人周鴻桂之主張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相對人即債務人周鴻桂嗣後於100年1月27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與相對人黃俊維,其已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其對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故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25││││902.83│全部││├──┼───┼────┼────┼────┼─────┼─┼──┼──┼──────┼──────┼───────┤│2│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27││││949.25│24分之6││├──┼───┼────┼────┼────┼─────┼─┼──┼──┼──────┼──────┼───────┤│3│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36││││318.78│全部││├──┼───┼────┼────┼────┼─────┼─┼──┼──┼──────┼──────┼───────┤│4│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37││││432.44│全部││├──┼───┼────┼────┼────┼─────┼─┼──┼──┼──────┼──────┼───────┤│5│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43││││89.25│全部││├──┼───┼────┼────┼────┼─────┼─┼──┼──┼──────┼──────┼───────┤│6│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45││││164.67│全部││├──┼───┼────┼────┼────┼─────┼─┼──┼──┼──────┼──────┼───────┤│7│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54││││149.81│全部││├──┼───┼────┼────┼────┼─────┼─┼──┼──┼──────┼──────┼───────┤│8│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56││││115.95│全部││├──┼───┼────┼────┼────┼─────┼─┼──┼──┼──────┼──────┼───────┤│9│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62││││218.50│全部││├──┼───┼────┼────┼────┼─────┼─┼──┼──┼──────┼──────┼───────┤│10│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65-1││││47.85│全部││├──┼───┼────┼────┼────┼─────┼─┼──┼──┼──────┼──────┼───────┤│11│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65-2││││256.69│全部││├──┼───┼────┼────┼────┼─────┼─┼──┼──┼──────┼──────┼───────┤│12│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66-2││││1556.67│全部││├──┼───┼────┼────┼────┼─────┼─┼──┼──┼──────┼──────┼───────┤│13│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0││││370.63│全部││├──┼───┼────┼────┼────┼─────┼─┼──┼──┼──────┼──────┼───────┤│14│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1││││328.05│全部││├──┼───┼────┼────┼────┼─────┼─┼──┼──┼──────┼──────┼───────┤│15│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4││││16.87│全部││├──┼───┼────┼────┼────┼─────┼─┼──┼──┼──────┼──────┼───────┤│16│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6││││53.85│全部││├──┼───┼────┼────┼────┼─────┼─┼──┼──┼──────┼──────┼───────┤│17│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8││││235.19│全部││├──┼───┼────┼────┼────┼─────┼─┼──┼──┼──────┼──────┼───────┤│18│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79-2││││2329.11│全部││├──┼───┼────┼────┼────┼─────┼─┼──┼──┼──────┼──────┼───────┤│19│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80││││227.50│全部││├──┼───┼────┼────┼────┼─────┼─┼──┼──┼──────┼──────┼───────┤│20│新竹縣│湖口鄉│竹九││182││││1920.8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