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調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巷○○號3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
路1段136號3樓,此有相對人之戶籍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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