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