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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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告 洪順震 訴訟代理人 楊鑫城 被告昱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