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祥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叁顆、撲克牌陸拾伍張、麻將壹副、牌尺肆支、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單壹佰壹拾陸張及六合彩帳本叁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58號被告孔祥瑞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3月1日期滿。扣案之搬風骰子1顆、骰子
3顆、撲克牌65張、麻將1副、牌尺4支、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116張及六合彩帳本3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同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孔祥瑞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2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3月1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及100年度緩護命字第222號觀護卷宗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撲克牌65張、麻將1副、牌尺4支、傳真機1臺、六合彩簽單116張及六合彩帳本3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不諱(見偵卷第11頁),且有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證(見偵卷第68至7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前開物品,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