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 律師
洪子洵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萬8,120元,折合新臺幣3,145萬1,986(下同)元(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7.88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8,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萬8,3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