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林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聯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