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 林士豪 被告至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裁定就其中之1,130萬元部分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提出異議,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0,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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