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 律師
洪子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資料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