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抗告人 邱豊然 相對人 康家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