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重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洪宗煒
陳佶生
林國慶
雲天智
黃則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4月2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20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宗煒、陳佶生、黃則仁、林國慶、雲天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洪宗煒、陳佶生、黃則仁、林國慶、雲天智,於下
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3月30日21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休閒大釣場」
內。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洪宗煒、陳佶生、黃則仁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
核相符。
(二)被移送人林國慶、雲天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或辯稱忘記
了,有參與互毆之行為云云,惟查,上揭事實,除有被移
送人洪宗煒、陳佶生、黃則仁之調查筆錄各乙紙可資佐證
外,復有在場之證人 李春福 、 吳碧晏 等人之調查筆錄指證
歷歷,是被移送人林國慶、雲天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應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