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玟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15元,應繳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並檢附繕本一
  份(所提出之證物均應檢附):
  被告何時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應如何繳款(應提出
  影印清晰之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內容),並應提出被告消費明
  細及繳款資料,詳細說明被告確有積欠信用卡消費本金98,6
  79元,及現請求金額188,215元之計算明細(循環利息之金
  額如何計算得出?其他費用6,755元之計算明細及請求依據
  ),並應提出契約書、消費明細表及帳單詳細指明請求及計
  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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