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玟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215元,應繳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並檢附繕本一
份(所提出之證物均應檢附):
被告何時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應如何繳款(應提出
影印清晰之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內容),並應提出被告消費明
細及繳款資料,詳細說明被告確有積欠信用卡消費本金98,6
79元,及現請求金額188,215元之計算明細(循環利息之金
額如何計算得出?其他費用6,755元之計算明細及請求依據
),並應提出契約書、消費明細表及帳單詳細指明請求及計
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