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戴安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