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64號
111年度簡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7、7076號及110年度偵字第10961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90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姿蓉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姿蓉並無意販賣包包、演唱會門票及玩具公仔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在臉書「二手名牌只賣真品」社團,以暱稱「WuHong」刊
登販賣YSL品牌包之訊息,適有 江禾玉 在前開臉書社團上瀏覽到該訊息,乃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20時許,以臉書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蓉聯繫,陳姿蓉向江禾玉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販售YSL品牌包1個,並要求江禾玉須先匯款15,000元之定金云云,致江禾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8分許,匯款15,000元至陳姿蓉向不知情同事 黃小珍 借用之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請託黃小珍於同日20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000○0號仁武台塑郵局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5,000元,黃小珍扣除先前欠款1,000元後,將剩餘14,000元悉數交予陳姿蓉。
嗣江禾玉 於109年11月24日20時許欲聯繫陳姿蓉,發現其Messenger對話遭到移除,方知受騙。
㈡在臉書「五月天【好好好想見你】Flyto2021演唱會【讓票
.換票.求票】」社團,以帳號「StephanieRodriguez」刊登販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息,適有 鍾會心 於109年12月2日,在臉書上瀏覽到該訊息,以臉書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蓉聯繫,陳姿蓉向鍾會心佯稱欲以9,800元之代價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旋再於同日2時23分許,以4,800元之代價項,向不知情之 李福源 購買星城遊戲幣,並取得購買遊戲幣所用之統一超商繳費條碼0000000000000000號後,即指示鍾會心將價款分為二筆,致鍾會心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日3時23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同勝門市,以上開條碼繳款4,800元,並於同日3時25分許,在上址統一超商同勝門市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5,000元至陳姿蓉向不知情友人 王鈺 渟借用、其同性配偶 劉巧茹 (所涉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鍾會心 於繳款及匯款後發覺遭陳姿蓉封鎖,方知受騙。
㈢於108年8月15日10時許,見 陳健力 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公
仔之貼文,遂以三方詐欺之方式,先以臉書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健力聯繫,佯稱欲以7,800元之代價出售公仔云云,旋再於108年8月16日12時58分許,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3,800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陳旺勇 購買星城遊戲幣,並取得 陳旺永 供陳姿蓉匯款所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下稱虛擬帳戶),復向不知情之 尤長生 (所涉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太平郵局帳戶)後,即指示陳健力將價款分為二筆匯款,致陳健力陷於錯誤,於108年8月16日13時12分許匯款3,800元至上開虛擬帳戶、同年月18日12時9分許匯款4,000元至上開太平郵局帳戶內。嗣陳旺勇收到匯款,乃將星城遊戲幣轉至陳姿蓉指定之遊戲帳號;尤長生依陳姿蓉指示,自上開太平郵局提領4,000元後交予陳姿蓉;陳健力則因遲未收到公仔,始知受騙。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姿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另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
㈠事實一、㈠部分(即告訴人江禾玉部分):
告訴人江禾玉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黃小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江禾玉與臉書「WuHong」之對話截圖及網路銀行匯款記錄、黃小珍仁武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提款影像擷取照片4張、被告與證人黃小珍之LINE對話截圖。
㈡事實一、㈡部分(即告訴人鍾會心部分):
告訴人鍾會心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李福源、 葉雅萍 及劉巧茹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8日訊字第1100308004號函及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表、7-11ibon繳費收據交易訂單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44897號函與商業登記抄本、星城遊戲中暱稱「 小痕 Shu」之帳戶以Line相同暱稱向拿可多功能餐飲購買星城遊戲幣之對話畫面、付款及提供遊戲幣之交易紀錄各1份、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網字第11003209號函及檢附之暱稱「小痕Shu」客戶基本資料及上網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ATM存款證明、臉書販賣五月天【好好好想見你】Flyto2021演唱會門票平台、臉書暱稱StephanieRodriguez帳號以Messenger與告訴人私訊對話各1份。
㈢事實一、㈢部分(即告訴人陳健力部分):
告訴人陳健力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 張郁琳 、陳旺勇、尤長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陳健力與暱稱「RongE( 偉智 )」之Messenger對話列印資料及轉帳資料、YAHOO奇摩公文電子回覆郵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73414號函所附證人陳旺勇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陳旺勇與被告間之對話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月20日儲字第1090016082號所附證人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㈣綜上,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毒品、竊盜及詐欺等前科多項,素行非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因公訴意旨並未聲請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就被告前科紀錄列為量刑審酌事由。爰審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其並無販賣商品及交貨之意,竟以假交易方式向告訴人等3人詐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已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數額、迄未賠償告訴人等3人,對其等所遭受之損害未能有所彌補,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3罪,犯罪手法相當、時間接近,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斟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之態樣及其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㈢分別詐得15,000元、9,800元及7,800元,均屬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3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賴帝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及沒收1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2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3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㈢所載陳姿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