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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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