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 陳惠玉鎮宇電子企業社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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