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慧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83號,執行案號:108年度執字第4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慧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慧君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慧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5月24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108年8月21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刑之部分,應與上開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無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無)│├────────┼───────────┼───────────┼──────────┤│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8年3月22日│107年12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3月│││││21日至10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士林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1081號│字第81號││├───┬────┼───────────┼───────────┼──────────┤││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108年度士交簡字第6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4/24│108/08/05││├───┼────┼───────────┼───────────┼──────────┤││法院│新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48號│108年度士交簡字第661號│││判決├────┼───────────┼───────────┼──────────┤││判決│108/05/24│108/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3號(已執畢)│4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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