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債權人 林順輝 現於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木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債務人蔡木成之住居所為何?
三、請釋明利息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算,及利率為百分之20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各期給付遲延時起算,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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