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彭純文
陳琦姝 蔡靜芳 蔡靜慧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天籟箱根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