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 鍾佩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如聲請人非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本件清算者,請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x34x10=1020)。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無資產,債務總金額為1,025,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證明。
五、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17日,請就聲請清算前
2年內(102年7月17日起至104年7月16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八、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九、請聲請人提出包含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母親101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請聲請人詳加說明目前之工作狀況、任職之公司暨其每月之薪資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單)以玆證明。
十二、依聲請人清算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強制執行,惟並未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請聲請人詳加說明每月薪資遭強制扣薪之金額及扣薪後實領薪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如強制執行命令影本、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所示,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人,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尚有第一商業銀行,且該筆債務為保證債務。請聲請人提出積欠第一商業銀行債務之證明文件,並請詳加說明該保證債務發生之原因、是否已屆清償期、主債務人清償之情形。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於104年6月12日已登記結婚。請聲請人說明配偶之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列關於水電瓦斯費部分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是否與配偶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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