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龍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黃建龍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104年3月4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於104年
2月25日裁定自104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至10
4年5月4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又被告黃建龍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其他所犯違反藥事法及轉讓子彈罪部分,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此有本案判決書在卷可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黃建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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