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楊黃雅卿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楊朝圍 律師被告年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及正本製作日期「102年12月2日」,更正為「104年12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裁判日期「102年12月2日」顯係「104年12月2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