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縣長訴訟代理人 邱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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