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5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5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雲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104年度交簡字第5372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資料「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資料「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原移送書所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