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張育彬 被告 翁俊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乃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依前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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