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心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8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邱心儀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理由部分補充「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查被告邱心儀因細故與告訴人 陳宏麟 發生爭執,即朝告訴人口出『你娘老雞掰啦!』、『你現在是在哭爸殺小!』、『你是在哭爸喔!』等語,核屬針對告訴人所為之攻擊性言詞,且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上開所為實係粗俗不雅且含有貶抑意涵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受罵者之尊嚴。又被告辱罵上開言詞之地點係人來人往之彩券行內,乃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自屬刑法所指之『公然』。是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以前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已構成刑法公然侮辱之要件,殆無疑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多次出言辱罵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不思理性溝通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於彩券行內公然以前揭不堪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權之法治觀念,行為實非可取;2.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獲告訴人之諒解;3.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告訴人名譽受損程度,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常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819號
馨股被告邱心儀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心儀於民國110年7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彩券行內,因不滿陳宏麟要求其排隊及保持社交距離,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前開地點,以「你娘老雞掰啦!」、「你現在是在哭爸殺小!」、「你是在哭爸喔!」等語辱罵陳宏麟,足生損害於陳宏麟之名譽。
二、案經陳宏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邱心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於上揭時、地以上揭話語辱罵告人,辯稱:「伊只有講『你在雞掰什麼』這句話,其他伊沒講,伊沒公然然侮告訴人之意等語。二告訴人陳宏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監視錄影光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錄影(音)譯文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檢察官詹常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瑀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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