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徐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思吟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